请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九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的话,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间隔周期应该多久才不属于规避招投标? 我们学校的项目由于资金问题,两年前对主体建设进行立项审批,现在能否对附属配套工程进行立项?

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22-03-23 19:50:37

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在《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中明确自《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之日废止。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第16号)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按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学校附属配套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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