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21-10-27 19:30:14
答:
1.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粤发改规〔2019〕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则根据第五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层级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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