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19-12-20 10:29:40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将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招标人不能拒绝接受联合体投标。
所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必须要在招标文件里作明确说明,没有说明的视为放弃权利,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有利有弊。一般来说,针对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能够吸引更多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有利于增强投标竞争力、保证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联合体成员取长补短达到强强联合的效果。弊端在于联合体中标人内部由多家主体组成,虽然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势必存在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也影响招标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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