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吗?

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19-05-13 15:36:16

答:

不是必须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15日期限的规定仅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通常来说,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

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减暂估价的金额,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一般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通俗点讲,就是不会给投标人已准备好的投标材料带来较大改动的则不需要提前15日,因为这15日就是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的法定合理时间,如果改动较大则需要顺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直至满足15日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相关附件: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