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杨某某
留言日期:
2019-09-04
主题:
可不招标情形中“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如何理解
内容:
您好,我公司(国企)目前由于工程项目需要拟向第三方采购一套设备,金额超过了400万,由于该类型设备的平台软件此前国内仅有两家单位有能力提供,为突破行业技术限制,我单位拟在采购设备中使用第三方自行研发的平台软件。不知此情形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中“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另外,如该情形确属于法定可不招标的情形,我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第三方采购,亦或需要报省、市的政府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9-05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内容: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因“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不适宜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但是,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咨询人可以参照上述指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免予招标。
二、对符合免予招标情形、拟采取不招标方式采购的,若工程项目属于须经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若不属于须经审批、核准的项目,应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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