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基层小哥
留言日期:
2019-08-23
主题:
船舶产业项目备案相关事宜
内容:
尊敬的省发改委领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的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目前,我县属于生态发展区,拟引进一个公务执法艇制造项目,建设年产35艘公务执法艇生产线,不涉及船台、船坞建设。请问该项目是否属于上述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如果属于,需要哪些前置条件才能办理备案以及备案权限属市级发改部门还是县级发改部门?如果不属于,备案权限是市级发改部门还是县级发改部门?恳请上级部门明确答复,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8-26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单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及《广东省关于化解船舶工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我省严格控制新增造船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船舶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涉及产能置换问题建议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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