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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8-0016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06-19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发改规〔2018〕7号 发布日期: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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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教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委,各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9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经依法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高等教育收费(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以及独立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学历教育;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不具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的学历教育;

  (三)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五条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收费根据不同办学性质和合作办学形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境内公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学形式的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三)项,以及境内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学形式的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以上的,学费标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合作办学机构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不到60%的,其学费标准按照我省同类普通高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可区别不同办学层次、类别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平,以合理补偿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一)参照我省现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分类方式确定高等教育中外合作收费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二)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榜”三个世界大学排名榜的综合排名为依据,确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档次划分,三个排行榜近三年中两个年次为前150名的为第一档,150名以外为第二档。

  属于第一档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可在第二档相同办学层次和专业的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具体上浮幅度可由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合作办学机构按照扣除国家财政拨款后的生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收费应据实收取、结算,并定期公布。

  第九条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制定要以教育培养成本为基础,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人员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支出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十条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科学、合理地核算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中外办学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将实施收费的项目、标准及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将实施收费的学校名单和收费项目、标准及变动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向同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逾期未报送年度收费情况的,不得进入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施收费学校名单,并列入政府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散布虚假收费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办高等教育机构与港澳台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其教育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境内高等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学分互认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的,其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