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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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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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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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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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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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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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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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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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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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人申请,“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对职务发明按60%减缓;非职务发明按80%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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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244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国知发规字[1999]第166号)收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函[2000]63号文件精神,同意适当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按规定的《专利收费标准》(附后)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你局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五、你局应按规定及时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请你局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标准
附件:
专利收费标准
国内部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形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每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3年 900
4-6年 1200
7-9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基本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十、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 1083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达室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宽限费 1000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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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计价格[2002]18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调整专利收费项目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01]第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增加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和中止程序请求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400元和600元。
二、取消撤销请求费,包括:发明专利权3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2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20元。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中有关超过8个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规定不再执行。超过多少个指定不再缴纳指定费的问题,统一按《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专利收费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计价格[2000]2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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