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居民身份证收费 | ||||||
|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第一代身份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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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公安厅粤价[1997]243号,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粤公通字[1995]230号(计价格[1995]873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8号 | 陆河、乳源、阳山县及1994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贫困户的农业人员办理防伪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每证仅收5元。 |
| A.申领身份证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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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区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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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特区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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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丢失补领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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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区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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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特区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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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办理急件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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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区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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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特区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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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临时身份证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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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代身份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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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 | 对 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事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因自然灾害、事 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减半征收工本费。 |
| A.申领身份证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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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临时身份证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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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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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转发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1997]24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公安局(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公通字[1995]230号文一并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公安厅(局):
近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中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问题。有的擅自扩大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超标准收费;有的强制居民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二、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同等权益事务。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凡在7天以内居民能领到身份证的,可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超过7天的,不得按加快制让标准收费。
三、采用新工艺之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要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办证程序,接受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873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1983年设计的,受当时技术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证件防伪性能较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为有效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提高我国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从995年7月1日起制发具有防伪性能的居民身份证。经商农业部,现就防伪身份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调式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二、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办理
居民身份证急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5]38号
省公安厅:
《申请核定制作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函》(粤公(治)字[1994]611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复函([94]财综字第80号)规定,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为方便居民急需,保证在七天内制发居民身份证给居民使用的,可收取办理居民身份证急件工本费,一般地区的,每证60元;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每证80元。收取急件工本费后,不能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补领证费或其他费用。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急件应从居民本人自愿为原则,严格控制范围,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 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发证时间超过七天的,不能按急件收取急件工本费。对不要求加急制作的,公安部门必须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制发给居民使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此项收费应与办理普通居民身份证收费一并纳入财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酯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4]8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
负担,现就减免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三、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尚未推开地区需要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的,其收费减免
政 策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上述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五、本通知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