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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4-0032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10-28
名称: 公安部门――非机动车牌证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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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非机动车牌证费

发布日期:2014-10-28  浏览次数:-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粤价函〔2009〕1057号

 

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收费问题的函》(粤公函字〔2008〕76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现行残疾人专用车收费项目更名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由原来46元/套降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仍为5元/张。
    (二)对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5元/张。
    (三)补发非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为:反光号牌20元/张;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安装支架2元/只;行驶证5元/本;登记证5元/本。
    (四) 取消粤价〔1998〕330号文规定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两项非机动车牌证收费项目。
    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