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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领事认证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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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号(粤价[1999]161号) |
当事人要求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50元加急费。 |
(1)商业文件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份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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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类证书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证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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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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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61号
省外事办,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9年5月1日起遵照执行。
按计价格[1999]466号及[1992]价费字19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省因公签证代办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因公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216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
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6号
(详细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