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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4-0028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10-23
名称: 外事部门----领事认证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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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部门----领事认证费

发布日期:2014-10-23  浏览次数:-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领事认证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粤价[1999]161)

当事人要求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可另收50元加急费。

(1)商业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

100

 

 

(2)民事类证书

国家计委、财政部

50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6号

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成本服务费和加急费的请示》(外领三函[1998]157号)和《关于调整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外领八函[1999]3号)、 《关于调整签证、认证代办费及加急服务费的请示》(外领八函〔1999]2号)均悉。为提高因公护照防伪、防变造性能,加强护照管理工作;提高领事认证工 作的效率、质量,促进签证、认证代办事务与外交业务工作实现政事分开,经研究,同意调整护照费、认证费和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签证、认证代办费标 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 1个工作日内成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换发、补发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领事认证费
    (一)商业文件由每份 l5元调整到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由每证 l5元调整到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l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50元加急费。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的 收费标准由外交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签证、认证代办费
    (一)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由每证每国25元调整到每证每国50元。 (二)服务中心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由每证30元调整到每证60元。 (三)服务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签证和领事认证,必须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代办文件送达有关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并负责及时取回通知当 事人领取。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签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每国10元调整到每证每国20元;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15 元调整到每证30元。 (四)服务中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由5元调整到每份10元。 (五)当事人要求邮寄的,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六)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的,是否收费仍由各部门自行确定,确需收费的,按上述 (一)、(三)、(四)、(五)项规定执行。 外交部授权代办领事认证的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长虹桥对外经济合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从事领事认证代办业务的,均按上述(二)、 (三)、(五)项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61号

省外事办,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9年5月1日起遵照执行。
     按计价格[1999]466号及[1992]价费字19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省因公签证代办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因公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5]216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
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6号

(详细见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