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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职业病鉴定费 |
省政府 |
例 |
6800 |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 |
向用人单位收取 |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4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制定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鉴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317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本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 照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