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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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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办函[1996]722号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市政部门统一收取 |
(1)营业性占用 |
省政府 |
平方米 |
不超过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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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建或其他占用 |
省政府 |
平方米 |
不超过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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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6]10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3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6]722号
省物价局:
粤价[1996]318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收取,应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 号)规定执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市政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政、公安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 政府确定。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可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