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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4-0024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10-22
名称: 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粤价[2000]157号(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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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粤价[2000]157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4-10-22  浏览次数:-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粤人防〔2010〕23号文规定执行。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157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仍按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省财政厅、人防办粤财文[1998]105号文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 市区(直辖市含近效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 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民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 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粤人防〔2010〕23号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发改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 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 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七、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 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 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 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 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 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 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 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 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 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 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

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 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 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重点城市要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 强管理。人防、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 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市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 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 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