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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56/2014-0024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10-16
名称: 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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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次数:-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95号文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 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
发,开办经 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 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 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区),10%上缴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
    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