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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外资处 时间:2017-02-13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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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外资函〔2017〕7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范围和工作要求。现将《通知》转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其中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待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发布后,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权限。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的有关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须由国家、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措施,简化项目管理程序,优化项目监督手段,强化项目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