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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2-05-31 00:00:00

天津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津价商[2001]516号)和《关于天津市疏导电价矛盾意见的请示》(津价商[2002]57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秦皇岛电厂0.3283元,杨柳青电厂0.38元,国华盘山电厂0.358元,国华三河电厂0.327元,大唐沙岭子电厂5-8号机组0.317元,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0.65元,大港电厂4号机组0.321元,陈塘庄热电厂0.451元,军粮城电厂5号机组0.246元、7-8号机组0.278元,天津一厂11号机组0.297元,滨海电厂0.52元,内蒙古东送电0.275元,山西东送电0.252元。
    二、将降低现有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和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其中,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0.37分钱;用于解决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0.52分钱。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决定将天津市现行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9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3.9分钱,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2分钱,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4.3分钱。上述标准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同意天津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价后的平均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3元,各类用户的具体用电价格见附表。1999年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中的《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同时废止。
    五、以上措施,自2002年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
    一、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天津地区趸售电价表
    三、天津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四、天津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五、天津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月10日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1 0.4 0.4  - -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 0.59 0.59  - - - -
三、商业用电 0.6 0.59 0.59  - -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42 0.532 0.522  - - - -
其中:中、小化肥 0.398 0.388 0.378  - - - -
五、大工业用电  - 0.395 0.38 0.37 0.365 22.5 15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0.378 0.363 0.353 0.348 22.5 15
中、小化肥  - 0.266 0.256 0.246 0.241 22.5 15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8 0.418 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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