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湖南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核定湖南电网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湘潭电厂1、2号机每千瓦时0.362元,凌津滩、大源渡、朗江电厂每千瓦时0.348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将葛洲坝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02元;为了解决华能岳阳电厂增值税率提高的因素,将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为缓解五强溪水电厂经营亏损问题,将其上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348元,为解决地方小水电电价偏低、经营亏损问题,将全省地方小水电平均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095元提高到0.136元,各小水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发电燃料价格降低,降低湖南电网内有关电厂的上网电价,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分钱,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省物价局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四、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取消湖南省在目录电价内代收的移民建设资金。同时,适当降低全省中小化肥用电价格。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湖南电网销售电价,解决上网电价调整和电网新投产项目投资还本付息的影响,将电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8分钱,调后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五、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六、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及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趸售县和农业用电不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七、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要求,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的电价,免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4分钱。
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八、为减轻湖南省国营农场企业和居民的电费负担,根据国营农场的用电特性,同意湖南省国营农场用电实行趸售电价,各类用电价格按附表三执行。
九、以上电价自1999年1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湖南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7号)同时废止。
十、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湖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