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定价与收费回复时间:2016-10-17 09:04:00
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121)已废止。目前,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粤价[2006]183号)规定执行,即:“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得超过25%。药品实际采购(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如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有疑问,请提供医疗机构名称、收费票据、清单和病历等材料,拨打12358电话向医疗机构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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