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的室内燃气管铺设(含计量装置)费用是否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业主收取?

所属分类:定价与收费回复时间:2021-12-12 19:06:43

答: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等规定,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2.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第十九条规定,与城镇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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