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定价与收费回复时间:2020-10-13 13:44:54
答:
根据《不得计入增量配电定价成本》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增量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增量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增量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增量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相关附件: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